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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仅指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在这里我们所讲的保险合同内容指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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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紧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按照保险条款的目的和作用区别,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事先准备的保险单上,根据区别险种而规范的有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往往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又称单项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范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它产生的原因紧要在于:第一,扩大基本条款的伸缩性,以适应投保人的特别需要;第二,变更原保险单的合同内容,如扩大承保危险责任、增加保险标的数量等,也可以用以减少原规范的除外责任或缩小原规范的承保范围。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所规范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叫做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范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叫做附加险。保险条款的这种特殊构成决定了投保人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而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