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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形式,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危机提给的各种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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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形式,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危机提给的各种保险保障。
(一)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行为的参与者,包含保险商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保险市场的中介方。
1.保险商品供给方。保险商品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给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危机的各类保险人。它们以各种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合作保险人、个人保险人。通常它们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获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在保险市场运行历程中,完善的组织结构和供给主体是先决条件,也是保险市场发育成熟程度的紧要标志。
2.保险商品需求方。保险商品需求方是指面临特定的危机威胁,期望获得保险保障,并具备一定支付能力和消费理念的经济主体。保险商品需求方的组成多种多样,包含个人、家庭、各类企业的经济单位、政府及其机构。只有大量需求方的存在,才能使保险的基本原理“大数法则”得以实现,才能满足危机分散的要求,因此,它们是保险市场生存和进展的前提。
3.保险市场中介方。保险市场中介方既包含行为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促成双方达成交易的媒介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也包含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如保险公估人、保险理算师、保险精算师、保险验船师)。保险市场中介方是保险市场有效运行的保证。
(二)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商品。保险商品实质上是保险人提给的保险经济保障。作为一种劳务商品,它具备抽象性。只有在约定危机发生或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商品才会发挥其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作用,而不像一般实物商品可以实质性地感受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三)保险市场的交易价格
保险市场的交易价格即保险费率,它是调节保险市场行为的经济杠杆。保险费率的确定要比一般商品定价困难许多。一般商品价格可以依据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和合理盈利,结合市场供求状况核定。而在保险经营中,损失赔偿支出是事后发生的,不能在收取保费时事先精确测定。因此,保险费率是一个受制于危机损失概率及需求主体预期效用的变量,其确定难度较高。尽管如此,通过长期的市场实践,各类保险已经形成了应有的合理费率水平。
一、按保险业务承保的程序区别,可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
(1)原保险市场:亦称直接业务市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直接建立保险关系的市场。
(2)再保险市场:亦称分保市场,是原保险人将已经承保的直接业务通过再保险合同转分给再保险人的方式形成保险关系的市场。
二、按照保险业务性质区别,可分为人身保险市场和财产保险市场。
(1)人身保险市场:是专门为社会公民提给各种人身保险商品的市场。
(2)财产保险市场:是从事各种财产保险商品交易的市场。
三、按保险业务行为的空间区别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
(1)国内保险市场:是专门为本国境内提给各种保险商品的市场,按经营区域范围又可分为全国性保险市场和区域性保险市场。
(2)国际保险市场:是国内保险人经营国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市场。
四、按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区别,可分为垄断型保险市场、自由竞争型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1)自由竞争型保险市场:是保险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人、保险商品交易完全自由、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保险市场。
(2)垄断型保险市场:是由一家或几家保险人独占市场份额的保险市场,包含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和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
(3)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大小保险企业在自由竞争中并存,少数大企业在保险市场中分别具备某种业务的局部垄断地位的保险市场。
1.合理安排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保险市场通过保险商品交易合理分散危机,提给经济补偿,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聚集、调节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保险资金收入和支出之间有一个时间差,保险市场通过保险交易对资金实行再分配,从而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国民经济的进展提给动力。
3.实现均衡消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功能。保险市场为减轻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提给了便利,使之能够妥善安排生命期间的消费,提升人民生活的整体水平。
4.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社会进展的功能。保险市场运用科学的危机经营管理技术,为社会的高新技术危机提给保障,由此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现代化的进展进程。
1、中国保险市场的形成
1)外商保险企业垄断时期的中国保险市场
我国现代形式的保险是伴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而传入的。19世纪初,西方列强开始了对东方的经济侵略,外商保险企业作为保险资本输出与经济侵略的工具进入中国。
2)民族保险业开创与进展时期的我国保险市场
外商保险企业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抢占及西方保险思想的影响,引起一些华商的起而仿效。1824年一广东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企业保险行创立,打破了外商保险企业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一统天下局面,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正式诞生,1875年保险招商局的成立,中国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企业诞生;1886年,“仁和”、“济和”两保险企业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企业,资金达到100万两,雄厚的资金大大加强了其在保险市场上的实力和竞争能力,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企业。以1875年保险招商局的创办为契机,中国民族保险业以后又相继成立了20多家水火险企业,并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大进展中得以迅速进展。
2、新中国保险市场的初创
新中国成立后,首先是对旧中国保险市场实行经营管理与整顿,紧接着是创立与进展人民保险事业。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企业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保险市场上除传统的火险和运输险外,还积极开发新的险种,同时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并逐步开展了各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直到1979年恢复。20年的中断,使大量的专业人员和宝贵资料散失,拉大了与国外保险同行的差距,给中国现代保险业的进展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保险业务得到恢复。
3、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及前景
1)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2)我国保险市场的前景展望
我国保险业进展前景广阔,具备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正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将包含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