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市场是指寿险市场以外的保险市场。它提给包含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财产和责任保险市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市场上,保险企业承保的标的是各种财产或责任,包含物质形态的各种财产、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等。财产保险具体可分为海上保险产品、火险产品、运输险产品和工程险产品等。责任保险具体分为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职业责任保险产品、产品责任保险产品、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等。
财产保险市场是从事各种财产保险交易的市场,财产保险供给方、需求方、中介方和财产保险险种是构成财产保险市场的四大基本要素。
(一)财产保险供给方
财产保险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给各种财产保险服务的一方,它是由依法定程序成立并获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法人组织组成的,它们通过出售各种类型的财产保险服务来满足保险客户的危机转嫁需求,并从各种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合法地获取相应的利润。由于保险人是从事各种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具备经营管理各种保险危机的丰富经验,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亦具备相对主动的地位,并承担着紧要的责任。因此,国家保险经营管理机关对财产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也紧要是通过对财产保险承保人的经营管理来实行的。
作为财产保险市场的紧要构成要素,财产保险供给方不是指单个的承保人或保险人,而是指多个承保人或保险人共同组成的财产保险卖方市场。愈是发达的财产保险市场,构成卖方市场的财产保险承保人或保险人就愈多,卖方市场的竞争亦愈是激烈化。在区别的国家,财产保险承保人或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在西方国家,股份保险企业和相互保险企业均是构成财产保险卖方市场的紧要承保人或保险人组织形式。此外,还有政府保险企业、附设保险企业等组织形式。目前,中国财产保险的承保人或保险人的组织形式紧要是股份制保险企业,国有保险企业、相互保险企业等的数量极为有限。在股份制企业中,市场份额占有比较大的供给主体紧要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以及中华联合、大地、华泰、天安、大众、永安、华安等多家财产保险企业,国有保险企业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等,相互保险企业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企业。此外,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企业、美亚保险企业、三星海上火灾保险企业、东京海上保险企业、丰泰保险企业、安联保险企业等外商财产保险企业的分企业、中外合资财产保险企业等也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财产保险需求方
财产保险的需求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需要转嫁自己的财产或利益危机的法人单位、城乡居民家庭或自然人,它们以保险客户的身份出现,通过向保险人投保,以支付固定的保险费用为代价,来换取有关财产或利益的危机保障。各种类型的保险客户共同构成了财产保险市场上的买方市场。尽管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保险客户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其交换行为应当是等价交换,但这种平等关系仍然要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换言之,在财产保险市场不发达尤其是供给主体极端偏少的条件下,保险客户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在财产保险市场发达尤其是供给主体较多的条件下,保险客户则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财产保险市场上的这种现象,可以通过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关系和中国现阶段的保险双方关系得到证实。例如,在发达国家的财产保险市场上,由于财产保险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承保人的赔付率通常在80%乃至100%以上,这意味着保险客户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用优惠的费率来获得危机保障,同时也意味着保险客户具备更多的选择以及与承保人的讨价余地;而在中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市场上,直接保险业务的总赔付率一般在50%一60%,该指标反映了中国的保险客户至少在目前还处于不太有利的地位,同时也反映了财产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偏少,市场竞争尚不如西方发达国家激烈。
从各国的有关保险法律、法规来看,对财产保险需求方即保险客户并不像对保险人那样严格,任何法人团体、家庭或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投保区别的财产保险。不过,财产保险实务经营中也有对保险客户的限制性规范,即保险客户与投保标的之间必须存在着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这是其投保并获得危机保障待遇的基本条件,这是避免道德危机的重要控制手段,也是公认的保险准则之一。
(三)财产保险中介人
财产保险中介人,是指依法成立并从事财产保险代理业务或经纪业务等的法人组织或机构,它在财产保险市场中起着保险人和保险客户之间的联系纽带的作用。其中,代理保险人从事出售财产保险单或处理有关财产保险赔案业务的保险中介人叫保险代理人,他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并在代理业务中获得相应的佣金或手续费。代理保险客户从事危机转嫁即投保业务的保险中介人叫保险经纪人,他代表的是保险客户的利益,同样通过经纪业务赚取佣金或手续费。此外,还有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如保险公估行、车险评估企业等。
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保险中介人是随着财产保险市场化和竞争激烈化、核算经济化的需要而不断进展壮大起来的。一方面,保险中介人往往具备接近保险客户的优势,能够更方便地为保险客户提给财产保险服务。另一方面,保险人从经营成本考虑,将某些财产保险业务亦交由代理人代理,或者保险客户为节省人力财力而委托保险经纪人帮助选择承保人等,以便降低费用,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因此,保险中介人作为发达国家财产保险市场上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一支独立的力量,许多国家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的40%以上是依靠保险中介人获得的,许多财产保险业务需要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的介入才能完成。中国的财产保险市场正在进展,也必然需要建立并健全财产保险中介制度。随着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其他保险中介经营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可以肯定,财产保险中介人将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占据应有的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保险中介人是财产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之一,也是财产保险市场的当然主体,但它却对具体的财产保险合同不承担责任,从而并非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例如,保险代理人在代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不能享有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任何直接权利,也无须承担合同中规范的义务,其权利义务均由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订立的财产保险代理合同另行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亦由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客户订立的保险经纪合同实行约束。因此,对保险人而言,选择保险代理人不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实行,而且应当以有利于竞争业务和降低经营成本为出发点。
(四)财产保险险种
财产保险市场的存在与进展,离不开财产保险险种。在财产保险市场供、需方之间,交换的只能是财产保险险种。因此,财产保险险种实质上是财产保险市场用以交换的商品,其中保险方是提给或销售这种商品的一方,保险客户是购买这种商品的一方。财产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产保险险种的数量、质量和价格。
可见,在学习和研究财产保险市场时,必须学习和研究财产保险险种。
由于财产保险业务的广泛性,财产保险市场客观上可以细分成若干个子市场,每一个子市场均有着自己的特定内容和运行规律。从市场学的角度看,财产保险市场是潜在的保险消费者对财产保险服务的需求总体,任何一家保险企业都无法全部满足所有保险客户在财产或利益方面的危机保障需求。因此,每一家保险企业都应当根据财产保险市场的分类与市场结构的实际状况,结合自己的优势(特长)与实力,有重点地选定某类市场作为自己的业务经营主攻方向。根据区别的条件或依据对财产保险市场实行细分,即是保险人选择市场目标的基础。
(一)按地域范围划分
根据财产保险需求的地域范围,财产保险市场可以划分为城市保险市场和乡村保险市场两个子市场。
1.城市保险市场。城市财产保险市场的业务范围覆盖着所有城镇,即面向城镇居民和企业,以及各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于城市是工业化的产物,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代表,财富也较为集中,各种灾害事故尤其是工业事故较多,加之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大,市民的保险意识强,从而对各种财产保险的需求也特别旺盛。保险人经营城市财产保险业务,一般较经营乡村财产保险业务成本低、效益好。因此,愈是在财产保险进展初期,愈是城乡经济差别大,城市财产保险市场就愈成为各国保险人首先开拓的市场,其竞争也非常激烈。财产保险愈是得到进展,城市财产保险市场就愈会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开辟,因此,财产保险业总是在城市最先由广度经营走向深度经营。
2.乡村保险市场。乡村财产保险市场是相对广大的农村区域而言的,这一保险市场的基本特点是以农业出产为主,居民分散,自然危机大,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尚需有一个逐步进展的历程。对财产保险承保人而言,经营乡村财产保险业务一般需要花费较城镇同类业务更高的成本,而经济效益却可能较城镇业务要低。因此,乡村财产保险市场的开辟总是相对滞后于城市财产保险市场。不过,随着保险业的迅速进展,尤其是城市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和各保险人追逐利润的逐步平均化,乡村财产保险市场将会成为保险人关注并努力开拓的市场。同时,农村出产力的不断提高、乡村工业化的加速进展和乡村物质财富的急剧积聚,也为乡村财产保险市场的进展奠定了基础。中国的乡村,正在成长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有着巨大进展前途的财产保险市场。
(二)按业务内容划分
区别的业务内容,有着区别的业务组合,其危机性质与经营规则亦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根据业务内容来划分财产保险的子市场即成为财产保险市场细分的主要形式。一般而言,财产保险市场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一级子市场:
1.财产损失保险市场。该市场包含各种火灾保险业务、各种运输保险业务、各种工程保险业务等,市场交换的是各种有形财产物资的危机与保险。它是历史最悠久、业务最广泛的财产保险市场,在实践中表现为随着经济的进展和财富的增长而日益扩大。
2.责任保险市场。该市场包含各种责任保险业务,用于市场交换的是各种民事法律危机与保险,从而是随着各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健全化而逐步进展、壮大起来的财产保险市场,适用于一切法人团体与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愈是法制健全的国家,愈是法律意识强的国民,就愈是有发达的责任保险市场。
3.信用保证保险市场。该市场包含各种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业务,用于市场交换的是各种信用危机与保险。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和商业信用的普遍化而不断进展、壮大起来的又一类财产保险市场。
4.农业保险市场。该市场包含各种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用于市场交换的是农业出产危机与保险。它随着农业出产的进展而进展,但因受自然条件的制约性大,经营成本较高,在实践中一般表现出滞后进展的规律。
上述财产保险子市场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子子市场等。例如,责任保险市场可以划分为公众责任保险市场、产品责任保险市场、雇主责任保险市场、职业责任保险市场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市场等。农业保险市场亦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种植业保险市场、养殖业保险市场等。财产保险承保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优势和市场细分来确定合理的市场取向,争取形成在市场份额分割中占有优势的业务种类,这是求得生存与进展的基础。
(三)按实施方式划分
尽管商业保险强调保险人与保险客户之间等价交换、自愿成交,但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某些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差异,财产保险市场依然可以根据区别的实施方式而划分为自愿保险市场和法定保险市场。
1.自愿保险市场。指保险双方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实行投保或选择各种财产、利益保险并最终完成交换的保险市场,自愿地达成意思一致是这一市场的基本标志。在自愿保险市场上,保险客户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可能来选择投保的险种和承保人,保险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和承保能力来选择保险客户,每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均是保险双方经过平等谈判后使保险内容和意见趋向一致的结果。自愿保险市场的特点是保险双方完全自愿,保险关系为双向选择型。由于自愿保险是整个商业保险的本质要求,自愿保险市场也就成为财产保险市场的主体部分,即绝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人主要是依靠自愿保险业务来维持生存与进展的。
2.法定保险市场。指依据有关保险法律制度的规范,强制性约束有关保险交换行为的保险市场。法定保险业务的产生,有些业务的性质较为特殊,它不仅关系到保险客户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出发,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对这类业务实行强有力的干预。一般而言,法定保险市场主要是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在许多国家就是法定的保险业务,凡是具备这类危机的保险客户必须依法向保险人投保,否则即被视为违法行为。在具体实践中,法定保险市场可以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有关法律或法规只对保险客户的投保行为实行强制,即只规范保险客户必须投保,但不规范其向哪一家保险企业投保,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定保险业务均属于这一类型。二是有关法律或法规对保险双方的投保与承保行为都强制,不仅规范保险客户必须投保,而且规范某保险人必须接受其投保,少数国家采取这种方式。与自愿保险市场相比,法定保险市场因其种类有限而小得多,从而只能是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有限组成部分。不过,对于列入法定保险业务范围的保险种类而言,强制性的实施方式却必然使该业务市场得到全面而充分的开拓。
(四)按是否超越国境划分
根据保险业务领域是否超越国境,可以分为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与涉外财产保险市场,尽管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保险业的国际化趋向也十分明显,但由于管辖的区别、保险业务涉及的对象区别,国内保险市场与涉外保险市场仍然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
国内财产保险市场,是一国之内各种财产与责任、信用保险业务交易的总称。
涉外财产保险市场,则是指保险对象或承保业务超越一国国境的财产与责任保险市场。例如,海上保险、国际航空航天保险、涉外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再保险等,其共同特点是保险关系或保险内容及保险危机涉及他国的人、物或事,在经营方面保险人会更多地考虑国际惯例,某些险种的经营还须遵守国际规则。
(五)按竞争程度划分
从国际范围来看,由于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管制的方针区别、各国市场上的财产保险供给主体数量区别,以及各保险企业提给的险种服务区别等,市场竞争与开放的程度亦有很大差异,从而使区别国家的财产保险市场按竞争与开放程度的区别,亦可作如下分类:
1.完全竞争型财产保险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上,不仅有多个承保人同时经营着财产保险业务,而且各财产保险企业都能够提给同质无差异的保险险种,任何企业都可以Iq由进出市场。在这种类型的市场上,价值规律发挥着充分的作用,各财产保险企业的成败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优胜劣汰成为铁的市场法则。
2.垄断经营型财产保险市场。即整个财产保险市场或某一细分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企业垄断经营,其他保险企业无法进入。在这种市场类型上,事实上并不存在市场竞争,价值规律不可能发挥作用,保险客户没有选择业务的余地,只能购买垄断企业的险种,而垄断企业则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3.垄断竞争型财产保险市场。在这种市场类型中,存在着一些处于垄断地位的大企业和大量的小企业,各企业提给着有差别的同类保险服务,进出财产保险市场亦较自由,企业之问的竞争非常激烈,但由于大企业的存在,市场上仍然有较强的垄断势力。因此,垄断竞争型财产保险市场是垄断与竞争并存的市场类型。
4.寡头型财产保险市场。它比垄断竞争型财产保险市场的垄断程度更高,但又不是由一家保险企业独家垄断市场,而是由少数几家相互竞争的大保险企业展开业务竞争,并主导着财产保险业务的进展。
如果从一国的财产保险市场出发,也可以发现上述类型其实亦可能同时存在,即某些业务领域可能是完全竞争型业务市场,而另一些业务领域却可能是垄断型业务市场。以中国现阶段的财产保险市场而论,一般的火灾保险、运输保险等业务领域是完全竞争开放的,而航空保险业务却由少数几家较大的保险企业通过共保联合体垄断,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目前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经营。因此,对于各保险企业而言,根据区别业务领域的竞争状况来选择主营业务的方向非常重要。
国内保险业务从20世纪80年代恢复以来,财产保险市场进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独家垄断经营阶段。从1980—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企业一家,其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2.9亿元增长到1990年的107亿元,11年间增长了近37倍。在此期间,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下得到极大的进展,并在保障社会出产和生活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第二,三家寡头垄断经营阶段。随着中国太平洋保险企业和平安保险企业的成立,我国保险市场上,由中国人民保险企业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被打破,1992年美国友邦进入我国上海,开始经营保险业务。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增多,保险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经过激烈的竞争,财产保险市场的份额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出中国人民保险企业、中国太平洋保险企业及中国平安保险企业三家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86年交通银行在上海成立,并在以后的几年里,交通银行在其各地的分支机构设立了保险业务部。1991年交通银行的各保险业务部从交通银行脱离,并以此为基础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企业。1988年3月21日,平安保险企业在深圳成立,同年5月21日对外营业,1992年正式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企业。1991年以后,又相继成立了新疆兵团、天安、大众等中资保险企业,美国美亚、日本东京海上等外资保险企业也相继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竞争主体既有国有保险企业,又有股份制保险企业;既有中资保险企业,又有外资保险企业。当市场主体增多,市场上的竞争也随之加剧。由于受经营地域范围及业务种类的限制,后成立的中资保险企业和进人我国的外资保险企业,除太平洋和平安保险企业外,其余保险企业的业务量较小,对全国保险市场影响较小,如1996年,除中国人民保险企业、平安保险企业及太平洋保险企业外,所有保险企业的市场份额加在一起只有2%左右。而太平洋和平安保险企业虽然在成立初期,其保费收入占保险市场的份额非常有限,但其进展速度很快,使保险市场由独家垄断逐渐变化为寡头垄断。如1992年人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41.28亿元,太平洋55.5亿元,平安33.14亿元。从绝对增长率上看人保5年间增长了1.45倍,太平洋增长了8.63倍,而平安则增长了16.8倍,因而,使财产保险市场的份额发生了变化,使中国人民保险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很快,从1992年的96%下降到1996年的78%,同时,太平洋和平安的市场份额得到很快增加,占有率分别由1992年的3%和1%增长到13%和7%。
第三,寡头垄断与垄断竞争并存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进展和对外开放,市场主体呈现出多元化,但由于对于大部分新成立的外资保险企业和股份制保险企业,其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使我国现阶段财产保险市场的结构,从全国范围看呈现出寡头垄断,从个别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城市看,初步呈现出垄断竞争的格局。如2001年人保企业占有市场的绝对份额大约70%,并实行价格领导制,太平洋和平安保险企业占有市场的绝对份额分别为12%和9%,三家最大的产险企业占96%的市场份额,呈现出极为明显的寡头垄断格局。见图4;而在上海和深圳两地,人保的市场份额只占52%,平安和太平洋分别为19%和13%,其他保险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为16%,初步呈现出垄断竞争格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和加入WTO在保险领域承诺的逐步兑现,财产保险市场三家保险企业寡头垄断的状况会逐渐削弱,垄断竞争程度将会进一步加强,但从其现有的市场份额状况和各保险企业的进展状况看,几年内这种整体上的寡头垄断与局部地区垄断竞争并存的市场格局不会有太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