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交单是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承兑交单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银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承兑交单是一种托收的方式。卖方根据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装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收款,托收行则委托买方当地的代收行向买方收款。在承兑交单中,只要买方承兑了汇票,代收行就可以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待汇票到期时才由买方付款。相对于付款交单来说,这种方式对于买方来说非常便利,因为他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就能取得货物,而且无需自省筹措资金,只需把出售货物的货款作为汇票到期的付款。但这种方式对卖方十分不利,因为卖方要负担买方取得单据提到货物之后到期违约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危机。
承兑交单的特点体现在3,4,5,6四步骤上。假如付款人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不付款,危机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委托人的危机很大。除非对进口方资信有十足把握,出口方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方式。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分为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