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存款是指因某种原因被银行冻结不能正常支取的存款。由于这部分存款被冻结,不再具备货币资金的支付手段功能,因此应将确认为其他资产。
存款一经冻结,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因而丧失了在冻结期间使用该笔款项的权利。人民法院适用冻结存款的这一临时性措施,目的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确保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同时也是为划拨存款作准备。冻结存款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采取划拨手段。
冻结存款应当由特别法规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该决定。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可能执行金额或者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冻结的存款不得重复冻结。以往几个行政主体为了一笔罚款而将相对人的存款划来划去的现象应当予以禁止。
行政主体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接到行政主体依法冻结存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冻结存款,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存款前通知当事人。但是,对特别法上没有明确依据行政主体冻结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当事人自动履行行政决定或者不再需要冻结存款的,行政主体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存寺的决定。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外,解除冻结存款的决定应当由冻结存款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主体应当将解除冻结存款的决定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自冻结存款之日起法定期限内,行政主体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决定存款决定。行政主体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该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