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信托是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是资金信托的紧要运用形式。贷款信托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受托人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种带有变动利息的金融产品。贷款信托的利息水准上下浮动,一般受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影响,在基建项目或其它适于作信托计划的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量增加时,信托资金贷放款额就高。
贷款信托的合同年限一般为3年以上,比较缺乏流动性。信托资金大部分是贷给基建用户的,期限较长,一旦委托人与受托者达成信托合同,在其期限之内不得解约。不过,在合同期内委托人急需用钱,也可以采取转让的方式办理。
贷款信托业务包含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和由受托人确定经营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
(1)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厦国信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形式将资金提给给既定的资金使用人,用于出产经营行为以获取信托收益。
(2)由受托人确定经营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一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厦国信(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确定经营管理方式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提给贷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本金及利息并交付给受益人的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资金紧要运用于:经济实力较强、资信等级较高、信誉好的知名企业或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抵(质)押的以及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偿还的危机较低的流动资金贷款。厦国信根据实际状况具体选择信托资金使用人。在资金闲置期间可运用于同业拆放、国债回购等危机较低的金融工具。
贷款信托的特征是:委托人将资金交付信托后,信托企业将信托资金用于一定期限的贷款运用。
贷款信托在中国将有良好市场前景,原因在于:
(1)贷款信托在资金运用形式方面采取贷款方式,只要落实抵押或质押、担保手续,一般状况下危机是可控制的。而在收益方面,贷款信托的资金运用是大多是中长期的,其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定期储蓄利率。因此,贷款信托收益率对投入者(委托人)有一定的吸引力。
(2)以信托企业处于主动地位创设信托,只要安全性、收益性对投入者有足够吸引力,通常都会取得投入者的认可。
(3)中国与创设贷款信托时的日本一样,是一个后起的进展中国家,中长期建设开发资金的筹集,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进展是极为重要的,贷款信托作为一个能够为中长期项目建设融通巨额资金的信托品种,必然会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