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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分级审批制最初的依据是中国人行公布的《贷款通则》第41条关于“建立分级审批制: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经营管理水平、贷款危机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由上级审批。” 的规范,后这一制度被《商业银行法》第35条所肯定。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范“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状况实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法律确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银行信贷款资产的质量,避免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贷款分级审批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应按其分支机构资产或负债规模和结构的区别,以及考虑各自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确定与其状况相适应的贷款审批权限。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2条规范:“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经营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由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往往遍布全国乃至世界各地,而各分支机构所处的环境又千差万别,如果每笔贷款业务不论数额大小都由总行审批势必影响效率,也是不可能的。为使金融业务能得到有效开展,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必须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和授权,这种分级经营管理和授权体现在贷款业务上就是贷款分级审批制度。据此贷款分级审批制度是商业银行作为法人而依法对其分支机构所设立的一种制度,它只适用于法人的内部关系,而不适用于法人的外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