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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合约是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一种标准化协议,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股指期货合约的内容需要在交易前事先明确,一般包含如下的内容:


(1)合约乘数与合约价值


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物为表示股价总水平的一系列股票价格指数,由于标的物没有自然单位,这种股价总水平只能以指数的点数与某一既定的货币金额的乘数的乘积来表示,乘数表明了每一指数点代表的价格,被称为合约乘数。


合约乘数是将以“点”为计价单位的股价指数转化为以货币为计价单位的金融资产的乘数。合约价值则等于合约指数报价乘合约乘数。由于指数点和合约乘数区别,全球紧要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也不相同。


合约价值的大小与标的指数的高低和规范的合约乘数大小有关。例如,股票指数为300点,如果乘数为500美元,合约价值就是300×500=15万美元。当股票指数上涨到1000点时,合约价值就变为1000×500=50万美元。


(2)最小变动价位


股指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股指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变动的最小单位,通常以标的指数点数来表示。投入者报出的指数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合约价值也必须是交易所规范的最小变动价值的整数倍。比如,S&P500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1点,只有报1478.2或1478.3 实行交易才有效,而1478.25的报价是无效的。


(3)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为了防止市场发生恐慌和投机狂热,也是为了限制单个交易日内太大的交易损失,一些交易所规范了单个交易日中合约价值最大的上升或下降极限,这就是涨跌停板。股指价格只能在涨跌停板的范围内交易,否则交易就会被暂停。


涨跌停板通常是与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相联系的。如果出现了在涨跌停板交易的状况,随后的交易只允许在这个范围内实行。如果出现连续几天涨跌停板,交易就会被暂停。并非所有的交易所都采用涨跌停板的限制,譬如,香港的恒指期货交易、英国的金融时报100指数期货交易都没有这种规范。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CME)不但规范了每日价格最大的跌幅为20%(上涨没有限制),而且还规范了在达到最大跌幅之前必须经历的一系列缓冲阶段及如何执行的程序。该程序称为“断路器(Circuit Breakers)”,是1987年股灾后的产物。


(4)合约月份与交易时间


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结算所在的月份。区别国家和地区的股指期货合约月份不尽相同。某些国家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以3月、6月、9 月、12月为循环月份,比如2006年2月,S&P500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为2006年3月、6月、9月、12月和2007年3月、6月、9 月、12月。而香港恒生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最近的两个季月(季月指3月、6月、9月、12月)。例如,2006年2月,香港恒生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为2006年2月、3月、6月、9月。


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是期货交易所规范的可以实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时间。一些交易所规范交易时间为每周营业5天,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一般每个交易日分为两盘,即上午盘和下午盘。一些交易所已经实现了全天候交易。


(5)持仓限额一些交易所对投入者规范了最大持仓限额,制定最大持仓限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少数资金实力雄厚的投入者凭借掌握超量持仓操纵或及影响市场。有些交易所为了及早发现与监控资金雄厚的大户的动向,还设置了大户持仓申报制度,如香港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就有这方面的规范。


(6)最后交易日和最后结算日股指期货的最后交易日,是指股指期货在合约到期月份中最后可以交易的一天;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结算日,是指股指期货在合约到期月份实行实际现金结算的一天。


需要指出的是,最后交易日和最后结算日不一定在每月的月末。最后结算日一般在最后交易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例如,S&P5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三个周五之前的那个周四,最后结算日为合约月份第三个周五。


(7)结算方式与交割结算价股指期货交易中,大多数交易所采用当天期货交易的收盘价作为当天的结算价,CME的S&P500股指期货合约与香港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交易都采用此法。也有一些交易所不采用这种方式,如西班牙衍生品交易所(MEFFRW)的IBEX-35股指期货合约规范为收市时最高买价和最低卖价的算术平均值。


交割结算价(Final Settlement Price)是在最后结算日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一个结算价,它是未平仓的合约实行现金交割的依据。


以下是2006年1-6月全球成交量最大的十个股指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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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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