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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盘是指基金资产全部变现,将所得资金分给持有人。清盘时刻由基金设立时的基金契约规范,持有人大会可修改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清盘时间。


根据我国基金有关法规,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的,则基金经营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关于基金因资产规模过小而需清盘的状况,在亚洲金融危机时的香港曾经出现过,由于后市看淡,基金份额赎回较多,香港多家基金企业关闭了一些基金。

开放式基金一般不规范自己的存续期限,但在某些状况发生时,开放式基金可能作出清盘的决定,通过清算和分配基金资产结束其存在。


从海外的状况看,开放式基金需要清盘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根据基金契约或企业章程的规范:如台湾规范,证券投入信托契约之终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规范外,依证券投入信托契约之约定。


2、持有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英国规范,经特别决议通过,开放式基金可以清盘。香港开放式基金的清盘也需要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


3、主管机关取消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情形:


①根据基金经营管理人的书面申请。英国规范,基金经营管理人的授权董事向金融服务局(FSA)申请取消授权,在FSA同意的状况下,开放式基金可以清盘。


②设立不当或变得不当。如荷兰规范,如果发现原设立申请的材料不正确或不完全或由于状况变更使得同等条件下设立申请将被拒绝,财政部可以取消许可。


③基金经营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的条件。如韩国规范,在委托会社(基金经营管理人)被取消业务资格、解散等状况下,而又未被财务部长官命令移交的状况下,可以废止信托契约。


④基于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如台湾规范,基于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终止证券投入信托契约为宜者,证管会得命令终止之。

国外一般规范,基金的清盘需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或须向其备案,如英国规范,开放式基金清盘后,即停止股份的发行、出售、赎回和注销,股份转让不再登记,股东登记的变更没有董事的批准不得实行。除为了清盘的利益外,基金业务不再实行。基金经营管理人需公布清盘开始的通知,并书面通知股东已开始清盘。


从美国美林投入企业的实践来看,美林股票基金、可转换证券系列基金在特定状况下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或合并。如果连续30天以上该投入企业所有在外股份的净资产值少于2500万美元,或某基金在外股份的净资产值少于1500万美元,或董事会认为由于经济、政治局势的变化使企业或有关基金受到影响,该企业可以在董事会认为妥当的状况下提前1个月向所有股东或某一类股份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便在通知期限结束后的下一个定价日,将所有以前没有赎回或转换的股份赎回或转换。赎回或并购时的股份以在上述定价日的净资产值计。


基金合并或中止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经济和政治局势的变化影响,就必须得到相关基金股东的事先核准。核准是在适当方式召开的同类别股东会议上作出的。


关于基金因资产规模过小而需清盘的状况,在亚洲金融危机时的香港曾经出现过,由于后市看淡,基金份额赎回较多,香港多家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关闭了一些基金。这些基金的清盘需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因在股市下跌时散户多已将基金份额赎回,剩下的机构持有人多采取安全保管账户的形式由经营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因此很容易达成基金清盘的决议,这时解散基金,影响不大。


我国在基金的清盘方面,对于可能出现的清盘的情形,会参照国外的做法,作出具体规范。比如根据市场化的原则,由市场决定基金是否合理存在,并给其提给可能的路径。具体可以在基金契约中规范,或由持有人大会决定,或由主管机关批准清盘。在清盘的程序和监督方面则应做出严格具体的规范,以保护投入者的利益。如应当规范基金的清盘需经证监会批准,契约中已规范的情形,需向证监会备案。清盘开始后,应规范在报刊上公布的时间和次数,并在此期间停止交易,以公告截止日的资产净值向持有人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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