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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指高净值人群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经营管理、处置家族财产的信托计划,其目的在于实现富裕人群的财富经营管理和子孙福祉。根据信托法律原理,一旦设立家族信托,投入至信托计划内的财产即具备独立性,无论富人离婚析产或破产、死亡,家族信托计划内的财产都将独立存在。而且富人可通过合同约定设定多样化、个性化的传承条件,以确保子孙后代衣食无忧。同时,通过特殊的财务安排,家族信托可用于规避高额的遗产税费。基于上述优点,家族信托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后,受到世界各地富豪的广泛青睐。

家族信托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范,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经营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


在美国,家族信托由来已久,最初出现于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即镀金年代(Gilded Age)来临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创造的。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


在经历了长达 25 年的经济繁荣时期后(被称为美国的第二个镀金年代),许多州的法律也变得更灵活,设立和运营家族信托也变得更加容易——富人因此更容易实现其财富规划和传承的目标。


根据现行《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状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而家族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经营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


通常认为,家族信托是为总资产超过2亿美元的富裕家庭服务的,但实际上,家族信托的运用已非常广泛,一般富裕家庭也可使用这种工具规划传承财产。

大多数的家族信托都是私益性质,家族后代可根据委托人设下的分配法则获取信托股权收益,保障自己的生活。特别是中国高净值财富投入者(HNWIs)非常在意家财是否由自己的血亲后代所继承,设立信托可保证无论委托人或其配偶再婚多少次,家族财产受益人都只能是其子女或其他指定受益人。


除去信托广为人知的“财产安全隔离功能”,运用信托方式避税节税越来越受到富豪阶层的青睐。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能够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避免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


有计算显示,由于年美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假设遗产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高达73%的税收。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托管的金融机构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经营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是信托资产的1%)。因此,为节省经营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


对于HNWIs来说,设立家族信托是最有效的保证财富“合意传承”的方式,而对于有家族企业的人士来说,如何实现高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经营管理,尽量避免无谓的股权结构变动,防止股权传承导致不合格股东进入企业则显得更为关键和迫切。


在美国,委托人常常在信托契约或意愿书中设立家族财产不可分割和转让或信托不可撤销的条款,很多家族企业都由家族信托经营管理或由其持有股权。可见,家族信托也有紧锁企业股权的功能。


以家族信托方式控制企业,既保证了家族成员对企业的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的稳定,又能引入对企业进展有巨大帮助的外部经理人经营管理企业事务,实现家族事业的基业常青。不少香港家族如长江实业的李嘉诚家族、恒基的李兆基家族、新鸿基地产的郭氏家族等,都使用家族信托来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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