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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后受益人一般与优先受益人相较,指的是信托企业发行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在同一款产品中,优先受益人分享较低的收益率,承担较小的危机,而劣后受益人则承担高危机获得高收益。

在证券投入信托业务中,名义上均由信托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行信托计划,但事实上,有一部分证券投入信托业务是由投入者中的某人(或若干人)发起的。某些投入者有较好的投入能力,但资金有限,因此借信托企业的名义发行信托计划,以募集资金、增加盈利。


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信托企业虽在名义上仍另行聘请投入顾问,但实际上只有该投入者才能真正决定证券买卖的方向、时间、数量、价格等。为约束该投入者的行为,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通常会保障其他普通投入者的最低收益水平,并设置强制平仓线,约定投入亏损时该投入者应立即弥补的亏损等特殊条款,此时该投入者被形象地称为“劣后受益人”,其他普通投入者则被称为“优先受益人”。

信托企业为“劣后受益人”发行信托计划,实际上是为“劣后受益人”买卖证券提给融资服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范,证券企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给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范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批准。当然,证券企业在这一类业务中没有直接与“劣后受益人”发生法律关系,没有违规,但毕竟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


在有证据证明证券企业积极为“劣后受益人”与信托企业牵线搭桥,促成信托计划发行时,证券企业仍然存在较大的违法危机。所幸的是,大多数的证券投入信托计划并没有“劣后受益人”的参与,较常见的是对所有受益人一视同仁且不保证最低收益的信托产品,证券企业可以合理合法的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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