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就是由民间资本控制与经营的,权、责、利统一的现代金融企业,或者说民营银行是由民有、民治、民责、民益四有构成的统一体。
目前学术界对民营银行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治理结构论三种。产权结构论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就是民营银行;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主要为民营企业提给资金支持和服务的银行;治理结构论则认为凡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这三个定义都是从一个侧面罗列了民营银行的特征,但未能对民营银行的本质特征形成全面的认识。
民营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其对利润最大化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管机制实行有效监管,民营银行往往会因危机问题而陷入失败。
民企办银行的很重要动机就是希望为企业搭建一个资金平台,为企业融资提给便利。一旦关联企业出现问题,贷款无法偿还,民营银行就会面临巨大危机。
建立民营银行主要是为了中国商业银行业单元国有垄断,实现金融机构多元化。与国有银行相比,民营银行具备两个十分重要的特征:
一是自主性,民营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包含人事经营管理等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涉和控制,完全由银行自主决定;
二是私营性,即民营银行的产权结构主要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并以此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干预行为的发生。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金融机构特殊的产权结构和经营形式决定了其具备机制活、效率高、专业性强等一系列优点,因此。民营银行是中国国有金融体制的重要补充。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必然会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国有金融企业的改革。建立一些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民营金融机构将有助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缓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对国内金融业的冲击。
民营银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按市场机制自主运作,不受政府干预,这也是其相比国营银行的优势所在。但这一优势的发挥是以健全的信用环境、发达的金融市场和有效的监管体系为前提的。而现实状况往往与理论假设相去甚远。在生存环境不健全的状况下,民营银行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失败。纵观境内外民营银行的进展历程,民营银行失败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即市场准入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特权集团介入、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企业贷款。
1、市场准入
银行是一个高利润行业,因而人们投入办银行的积极性很高。但银行又是一个高危机行业,其负债经营的特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将“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因为银行的破产倒闭将使存款人遭受损失,并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为了防范危机,各国和地区在加强对银行监管的同时,往往对银行的市场准入,尤其是对民间资本办银行加以严格限制。而市场准入的不规范往往会导致两种状况:一是金融投机倒把,产生道德危机;二是造成金融过度(over-banking),形成恶性竞争。这两种状况最终将使民营银行走向失败。
第一种状况以俄罗斯为代表。俄罗斯在1991年前后放开金融业。由于采取的是“休克疗法”,在全面放开金融的同时,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结果造成金融投机盛行,一下子就冒出很多银行。这些银行多数是投机分子开办,到处坑蒙拐骗。俄罗斯的金融体制很快就被破坏,并最终导致金融危机。
第二种状况以 台湾为典型。 台湾在1989年修改了《银行法》,开始开放民营银行。由于没有建立准入法规,只是将资本金最低限额提高到10亿新台币,一下子就涌上来19家申请单位。1998年的银行数量比1990年翻了一翻,达到48家。再加上岛外银行开设的分行, 台湾的银行数量达到了94家。大量新生民营银行的涌入,使得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并形成金融过度(over-banking)现象。很多金融机构经营困难,兼并重组时有发生。 台湾放开民营银行不仅没有实现提高银行效率的初衷,相反还带来了金融动荡。
2、监管机制
负债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的健康进展必须以健全的监管机制为前提。这一点对于民营银行尤为重要。因为民营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其对利润最大化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在此状况下,民营银行从事高危机运作和金融创新的冲动也就更强烈。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其实行有效监管,民营银行往往会因危机问题而陷入失败。
世界银行金融市场进展局于2001年在对各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系统调查的基础上,给它们的金融监管水平实行了打分。结果表明,那些尝试进展民营银行而以失败告终的国家和地区,如墨西哥、捷克和俄罗斯等得分均较低。这说明,金融监管机制健全与否与民营银行的成败有着密切联系。
3、特权集团
特权集团介入是导致民营银行失败的另一大原因。在开放民营银行时,特权集团的介入往往会出现两种状况:一种是,很多大企业或利益集团利用特权开办银行,从而产生一批家族式银行,这很可能会拖垮整个金融系统;另一种是,在民营银行准入历程中,由于审批权掌握在某个部门手中,这往往会导致寻租现象,权钱交易不可避免,这就使很多不具备开办条件的银行产生,从而埋下金融隐患。这两种状况的最终结果都将是民营银行的失败,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
让我们来看一下印度尼西亚的状况。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印尼的银行业是由国有银行垄断的,效率非常低下。80年代初印尼开始放开民营银行,但由于特权集团的介入,许多民营银行大规模举债扩张,在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上大发横财。他们成为印尼泡沫经济的罪魁祸首。由此可见,特权集团介入民营银行所引发的问题不仅仅是寻租腐败这么简单,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金融系统的崩溃。
4、内部人控制
由于民营银行的资本来自民间,由民间自发组建,其在股权安排上容易走上两个极端:一种状况是,股权过于集中,从而造成少数人控制银行;另一种状况时,股权过于分散,股东人数太多,他们彼此以来又相互冲突,从而造成事实上的经理人控制。这两种状况都会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
5、关联企业贷款
研究结果表明,民营银行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贷款,而那些失败的民营银行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股东一开始就企图用银行来圈钱。民营企业办银行一个很重要的动机就是希望为企业搭建一个资金平台,为企业融资提给便利。一旦关联企业出现问题,贷款无法偿还,民营银行就会面临巨大危机。韩国和 台湾的状况证明了这一点。
韩国金融危机的根源就在于银企之间的不正当资金关系。大企业的坏账迅速拖垮了韩国的金融体系。
台湾在放开民营银行时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为了达到金融当局设定的标准,筹建民营银行的发起者不得不求助于大企业,结果造成银行与大企业之间的不正常关系。由于银行和它背后的关联企业牵连过度,大企业财团往往过度运用金融杠杆,在经营上出现财务危机,然后牵连相关的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最后连带着出现整个银行系统的挤兑危机。这是导致1998年 台湾金融震荡的根源。
一般来说,道德危机是指在契约签订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一方通过采取对自己有利而又不至于被发现的行动,使得契约的另一方蒙受损失的行为。道德危机最初来源于保险市场,是指个人在获得保险企业的保险后,便不再有提防行动,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更高,给保险企业带来亏损的现象。
在市场经济中,道德危机的存在具备一定的客观性。道德危机大小与资本性质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道德危机的产生主要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制度约束的弱化,而不是资本性质。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资不抵债问题相当严重,但无论如何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相当大部分最终还得由国家财政来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失误成本最终被转嫁给了全体纳税人,可以讲道德危机在较长时期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对民营银行而言,由于其资本来源和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民营银行的道德危机问题更应当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从目前来看,我国民营银行的道德危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准入中的道德危机。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民营企业要求组建民营银行的呼声很高。由于监管当局和民营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监管当局较难掌握民营企业开办银行的真实动机,很容易出现审核方面的偏差,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区域金融秩序的混乱。
第二,民营银行经理人的道德危机。民营银行主要是股份制形式的商业银行,内部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银行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由于银行经理人掌握着经营权,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他们很可能为自身的利益而去追求高危机、高收益的投入。而一旦投入失败,绝大部分损失将由股东来承担,当投入失败超过股东承受规模和能力时,危机就将转嫁给存款人,这样将会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
第三,民营银行股东的道德危机。通过解析,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办银行的动机主要可归结为融资便利、上市筹资和投入经营三个方面。在中小企业目前普遍存在融资难的状况下,民营企业办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身关联企业的融资困难。但如果股东贷款过量并出现异常,就会引发危机。有研究表明,民营银行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贷款,而那些失败的民营银行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股东一开始就企图用银行来圈钱。
1.采用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的办法,把好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和股东准入关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其道德危机的重要环节。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合格银行及其股东的识别和筛选;二是防止银行的过度竞争。为此,我们可采用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的办法来防范民营银行的道德危机。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竞价的历程具备信号传递的功能,能够提给一个申请机构它动显示私人信息的机制,从而解决市场准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具体实施中,银监会可以设计一个参加拍卖的条件和处罚机制。这个合格竞拍者的准入条件和处罚机制将迫使拟申请开办民营银行的机构如实显示其申请条件,因为如果虚假申报,将来不能按时开业会受到处罚,并且在未来几年内都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同时还损失大量资金。从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银行经营许可证的拍卖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民营银行市场准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一种有效率的市场资源的配置方式。当前,应利用银监会新成立开创的有利局面,通过创新监管手段,确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促进民营银行的健康进展。
2.加强对民营银行日常业务经营的审慎监管,努力提高信息透明度
对民营银行日常审慎监管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银行业务经营历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危机。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有关规范,可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及借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外部审计来发现、评价和纠正潜在的危机。但是,要保证上述检查的有效,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民营银行为有关监管机构提给的资料是真实的,即民营银行能够如实向监管机构报告银行的经营状况。为此,首先,要完善和统一会计处理方式,防止民营银行在账面上弄虚作假;其次,要加强外部审计,进一步摸清民营银行的危机状况;再次,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参照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要求,民营银行要向社会和监管机构提给详细真实的反映经营状况的资料,增强银行会计师的独立性;最后,监管机构要尝试建立一个激励民营银行稳健经营的机制,通过激励银行的股权人,从而再影响到银行的经理人。
3.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进展的社会经济与金融环境
一是积极实行制度创新,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进展的制度环境。主要包含消除对民营银行的所有制歧视,给予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适度放开民营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提高其获利能力,并在成立初期给予适当税收优惠。要加强立法、执法力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厉惩处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保障民营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民营银行进展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民营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进展,信用是其生命之源。在当前社会信用缺失,全国性、区域性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状况下,民营银行的经营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为此,不仅要塑造和加强企业、个人等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更重要的是加快全国性、区域性综合征信系统建设,使具备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在市场上难以立足、无法生存。
三是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进展的市场环境。首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民营银行业务经营行为中的调控作用,变行政式的政府干预为市场调控,依靠健全和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法定准备金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对民营银行的业务经营行为实行宏观调控,尽可能消除对民营银行业务经营的行政式管制,切实提高民营银行的运行效率。其次,健全和完善民营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督促民营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和设置机构,避免民营银行重走国有商业银行依靠单纯追求规模而盲目设置机构、重复经营的老路。第三,在严格业务经营行为准则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基础上,促使民营银行从生存与进展的需求出发,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努力拓展业务进展空间,实现业务经营空间拓展的市场化。
4.加强行业自律约束和舆论监督
金融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监管机构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监管系统和社会舆论监督系统,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民营银行的道德危机。因此,对新改制和组建的民营银行,行业内部和社会舆论要对其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实行监督,营造民营银行规范经营、健康进展的良好环境。
民营银行是由民营资本控股,并采用市场化机制来经营的银行。民营银行的核心特征是其具备有别于国有银行的企业治理结构,只有不但在资本金来源上实现了民营化,而且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银行,才是我们努力要建立的民营银行。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和进展民营银行对于启动民间资本,降低政府负担,化解金融危机,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
1.民营银行的进展可以丰富和完善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内在结构。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这种多元化格局,只是完成了对原有金融机构体系的外部整合。实质上,仍然是国有银行“一统天下”。进展民营银行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国有金融与民营金融、大型的金融机构与众多中小型金融机构竞争共存的新局面,从而改变经济结构与金融组织体系结构的不对称程度。一国金融结构的变迁是金融深化的重要表现,民营银行的进展必将使我国金融体系对经济进展的辐射面、渗透力和适应性日益增强。
2.民营银行的进展可以提高储蓄向投入转化的效率,改善金融资源的配置格局。民营银行的进展及其完善的业务经营,可以为民营中小企业提给一定的金融服务支持,为他们创造外源融资的机会,提高储蓄向投入转化的效率。民营银行的建立和进展,对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改善由原来的国有金融部门垄断性完成的十分低效的金融资源的配置格局。
3.民营银行的进展将竞争机制引入了金融业,可以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与进展的进一步深化。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民营银行的进展,将打破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增大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化成分,构筑多元产权共存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这对体制僵化、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机构会施加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国有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
4.民营银行的建立与进展,可以抑制地下金融行为的生存空间,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在我国一些地区存在的地下金融行为,是在市场经济广泛渗透的条件下,对金融组织单一性与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市场化进展之间强烈反差的一种适应性的民间金融行为,是政府管制下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所导致的产物。这种金融行为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规范性很差,危机较大,逃避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容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对社会经济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民营银行的进展,一方面有利于充分释放地下金融行为所蕴涵的能量,另一方面也能将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范围,从而有利于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