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市场是因私募融资而形成的金融市场。私募融资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的融资方式.私募融资是与公开融资相对应,同为金融市场中的融资渠道,满足融资人区别的筹资需求。
私募融资一般可分为股票(份)私募、债券私募和贷款私募。鉴于其特性及所受规范,私募融资尤其适用于下列状况下的发行人:希望更快捷简便地融资,希望以更经济、节省成本的方式融资或者融资规模不大。
(一)有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创立和高科技的产业化
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是我国的一个大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就是融资难。高科技成果一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成果拥有者和投入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高科技成果很难从正式的、传统的金融部门获得资金,此时私募就能起很大作用。私募既可以突破正式金融时融资者的信用记录、规模、赢利性、担保等方面的限制,又能够以灵活的条款设计(包含高利率)来吸引投入者和补偿投入危机,所以能成为高科技产业化融资的一个好方式。美国的许多高科技企业在初创时都是以私募的方式实行融资的。
(二)有利于民间企业、特别是正式金融力量薄弱的中西部地区民间企业的进展
我国民间企业很难从正式金融获得资金,这种状况不可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就得到扭转,即使金融市场极为发达的国家,小企业也较难从正式金融受益。适当进展私募资本市场,就能够在这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三)有利于大企业更灵活地募集资金和实行财务经营管理
我国有一些企业向职工紧急集资用于出产经营就属于此类,这些企业可能负债率已经很高,银行不愿贷款,也没有别的企业愿意担保,但企业领导可能会给职工“交底”,职工知道所集资金的确能够带来赢利和保证回报,所以私募在某些状况下更能够消除投入者和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有利于我国的企业改制
我国许多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方式是实行职工持股或骨干层持股。这种改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完全是将存量资产分给个人,而是通过增量募集来稀释存量资产,所以这也牵涉到私募问题。我国通常把这类状况归于走向募集,这实际上并不确切,更重要的是没有合适的定向募集法律来规范这种行为,所以很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甚至欺诈。我们应该一方面允许这种方式的改制,另一方面,将这种募集界定为私募,有利于通过法律手段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利于防止纠纷、欺诈等社会问题。
(一)私募资金的需求者
在私募市场上,私募资金的需求者是各类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私募市场的资金需求者主要是工商企业和部分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由于自身进展而产生资金需求,由于公募程序的复杂性,在可以私募的条件下,工商企业一般会选择私募融资。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和部分高科技企业由于信用程度和危机程度的原因而在公募融资上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私募市场吸引了大量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另外部分金融企业出于资本金扩张的需要也通常选择私募融资的方式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如我国证券企业的几次增资扩股都是选择了私募的形式。
(二)私募资金的供给者
私募资金的供给者包含了个人、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内的多种机构,资金超过公募形式的回报是吸引这些机构和个人提给私募资金的主要原因。
(三)私募市场中介机构
私募市场相对于公募证券市场来说,没有正式的组织和具体的场所。其业务大多经过许多证券商及金融机构的合作完成。中介机构是私募市场能够正常运转的核心组织,是参与私募融资的中介机构主要包含以下两种。
1)是投入银行
在金融机构中,投入银行与资本市场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不仅承办公募证券的发行,也承办企业私募债券、私募股票的发行承销。在国内,私募业务过去并没有受到我国的投入银行-证券企业的重视。虽然券商普遍为企业做过一些私募业务,但仅仅是作为公募发行的一个配套手段。不过从2003年以来这种状况逐渐开始改变。券商的私募业务规模明显增加,一些券商已经开始将私募作为一项独立业务加以开拓。例如,最近华夏证券、东北证券在北京成立了创新业务部,天同证券也成立了金融创新部。目前我国部分券商的私募业务已经做到了能与公募相提并论的程度,例如中金企业等。
2)是信托企业和各类金融企业
信托和各类金融企业由于较高的信用度,在私募资本市场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大多参与证券金融行为,并与特定产业有着特殊关系。与证券企业一样,私募业务原来并不是信托和各类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但是随着信托业的重新定位和中国私募市场规模的增大,许多信托企业和金融企业出于和证券企业一样的考虑开始纷纷将重视私募业务。
私募市场上的市场工具主要分为私募股票、私募债券和私募贷款三种。
(一)私募股票
私募股票是指企业通过私募形式发行的股票。与公募股票相同,私募股票也包含了普通股、优先股两种形式。私募普通股是指企业通过私募方式发行的不对股东加以限制,享有平等权利,并随着企业经营业绩优劣而取得相应受益的股票。私募普通股是企业私募发行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种类。私募优先股是指企业通过私募发行的在盈余分配上或财产分配上的权利优先于普通股,但表决权受到限制的股份。根据优惠的条件区别,优先股还可以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二)私募债券
私募债券是指企业通过私募形式发行的企业作为借款人实行其职能直接向债券投入人融资而发行的一种负债凭证,即企业作为借款人以私募形式向其债权人一定利息承诺而实行的融资。按照时间的长短,私募债券可以分为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和一年以外的长期债券,根据利率的浮动与否,私募债券可以分为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
(三)私募贷款
私募贷款是企业通过私募形式直接作为借款人直接向贷款人融资的一种贷款形式,与私募债券区别的是负债凭证的区别。私募债券是债券形式的负债凭证,而私募贷款是贷款合同形式的负债凭证。按照时间的长短,私募融资可以分为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和一年以外的长期贷款,根据贷款的抵押与否,可以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等。
90 年代中期以来,私募在我国进入新的高速进展阶段。三方面的动力进一步推动了私募资本市场的进展:长期形成的民间资金拆借市场随着藏富于民的现象愈发明显而规模越来越大;海外危机投入理念的引入,大量海外投入企业的进入和本土危机投入机构的进展,很多大型企业集团也纷纷介入到危机投入领域,它们的经验对众多中小企业的成长帮助更大;国内股票市场的进展也使金融意识深入人心,客观上促进了私募融资的进展。
(一)私募市场规模显现
据统计,截至11月份,国内证券市场发行A股筹资640.26亿元币,A股配股筹资额49.33亿元,而去年这两项相加接近960亿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私募融资却有了长足进展。有数据表明,私募融资正在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随着市场的进展将会进一步扩大,甚至大大超过公募融资。2002年仅向海外投入者私募的金额就高达几十亿美元国内投入者也大幅增加了通过私募渠道实行的投入。对于那些业务成长较快,急需资金进展的开发商而言,可以说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融资渠道。
(二)私募市场成为国内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
对于企业来说,私募具备公募所不具备的优势,比如说,不用通过层层审批,手续简单,融资效率可以大大提高,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此外,私募融资不仅仅意味着获取资金,同时,新股东的进入也意味着新合作伙伴的进入,这无论是对企业的当前还是未来,影响都是积极而深远的。另外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和部分高科技企业由于信用程度和危机程度的原因而在公募融资上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私募市场吸引了大量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例如,2004年2月17日,全球最大B2B 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在北京宣布,阿里巴巴通过私募形式再获8200万美元的巨额战略投入此次投入人包含软银(SOFTBANK CORP),富达(Fidelity)创业投入部,Granite Global Ventures ,和TDF危机投入有限企业。
另外部分金融企业出于资本金扩张的需要也通常选择私募融资的方式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如我国绝大部分的证券企业的几次增资扩股都是选择了定向私募的形式。
(三)私募市场中介机构开始深度介入
在国内,私募业务过去并没有受到券商等市场中介机构的重视。虽然券商普遍为企业做过一些私募业务,但仅仅是作为公募发行的一个配套手段。如果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券商会通过自己的渠道为其先行引入一些投入者,将股权结构调整到合乎规范的状态。只有在企业最终无法上市的状况下,该笔业务才会转化成单纯的私募融资。
不过2003以来这种状况逐渐开始改变。券商的私募业务规模明显增加,一些券商已经开始将私募作为一项独立业务加以开拓。最近,华夏证券、东北证券在北京成立了创新业务部,天同证券也成立了金融创新部。事实上,部分券商的私募业务已经做到了能与公募相提并论的程度。例如被业内普遍认为在私募业务上做得较大的中金企业,今年年初为国内某著名IT企业实行了一轮私募,募集资金高达几十亿元人民币。
券商之所以愿意开始着力拓展私募业务,其原因在于,由于目前承销商推荐企业上市实行通道制,导致一些券商投行部无法开足马力,一批前景不错但又急需融资的项目积压在手里,此时,通过私募途径融资就成为券商的另一选择。私募对券商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些暂时无法上市的项目如果不实行私募,就会造成资源浪费。而且,随着资本市场越来越向国际化方向靠拢,国内企业对私募的接受程度也逐渐提高。
(四)私募市场进展仍有法律障碍
我国的私募资本目前仍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状态。由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私募的概念,加上监管部门对于民间金融行为的危机性和诈骗性的担忧,私募实际上是被抑制的。采取一些措施,适度进展我国的私募资本市场,可能是一条可行之道。
政府应该在法律层面上为私募搭建可持续进展的平台。要使私募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范围作出界定。应该允许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企业。我国对股份有限企业的设立很严格,如有关法律规范了股份有限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额,规范了自然人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企业时,发起人必须多于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企业时,又必须公开募集,这就加大了设立股份有限企业的难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够确立,承认以私募方式设立股份有限企业的合法性,这对于小型企业的创立和进展是非常有好处的。这其中就要求对《企业法》、《证券法》做出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