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称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险单提存的一种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规范这种资金准备,是因为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是不一致的。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式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比如投保人于10月1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其中的3个月属于本会计年度,余下的9个月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一保险单在下一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作为对该保险单的赔付资金来源。
我国《保险法》规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
会计科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仅用于保险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实行明细核算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紧要账务处理
(一)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结余
未赚保费准备金可以年(1/2法)、季(1/8法)、月(1/24法)和日(1/365法)为基础计提,但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发生变更,应说明原因,并披露方式变更对未赚保费准备金的影响金额。如果提取的未赚保费准备金小于预期的未来赔付(含理赔费用),则应按其差额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有三种计提方式:百分比法、24分之1法和以日为基础确认法。
百分比法是将固定比例的保险费(比方说50%)延迟到下一会计年度;
24分之1法是以两周作为保费收入延迟确认的基础(假如年度结束日为12月31日,2月14日签订的保单中未实现保险费准备金为2月14日约定的24分之3)。
以日为基础确认法根据保单签署的日期来延期确认保险费的(2月14日签订的保单中未实现保险费准备金为2月14日约定的保费的365分之44),它是假定危机均衡发生的状况下最合理的方式(也是计算机时代最容易计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