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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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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
外汇账户的分类:
·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入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入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按账户的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按开户期限划分为临时账户和长期账户。
·按开户区域划分为异地账户和本地账户。
·按账户的币别划分为美元账户、港币账户、日元账户等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币种账户。
符合国家外汇经营管理有关规范、有收汇需求的单位及个人(指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行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核准制原则。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相应材料向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经过外汇经营管理机构审批或者按照法律规范的权限,银行才能为客户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经营管理局准许的外汇行为范围以内,办理外汇结算。
2.限额经营管理原则。这是目前结售汇总体原则的体现,允许设立账户保留外汇虽然是结售汇原则的一个特例,但并非意味着账户余额可以无限度地扩大,因此几乎所有外汇账户都有限额控制或结汇条件的设置。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经营管理作为结售汇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保障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保留一部分外汇,减少买卖差价及手续费的损失,有利于企业资金调配,给企业的结算提给了方便。外汇账户中暂时闲置不用的外汇资金,可以在账户中存储,经过外汇经营管理部门批准,也允许转作外汇定期存款,这是企业合理经济行为。未经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批准擅自将外汇账户内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是一种逃避限额经营管理行为。
3.真实性原则。各类账户都有各自的收支范围,不能互用和转作他用,如经费专户不能作为外汇结算账户使用;外汇保证金账户是银行为规避危机、为信用证结算方式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在外汇保证金账户上办理外汇收付。外汇经营管理局对企业外汇账户的使用及其真实性实行事后核查,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合格的账户,准许继续使用;经审核不合格的账户,如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如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暂停使用的外汇账户,在规范的期限内不能用于外汇的收付。
4.合规性原则。涉汇单位的外汇账户只能设立一个,各种区别的币种在同一个银行视为一个账户,设立第二个以上账户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批准。未经外汇经营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银行或在区别的银行不能多头开户。
5.专有性原则。外汇账户由批准的设立者专用,不得将账户出借、串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单位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外汇登记证
2.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 预留银行的印鉴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的法人代码证
5.开户申请
6. 外商投入企业开立资本金需提给由外管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
1.下列外汇可存入本存款账户
(1)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如为外钞,需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套算成外汇入账。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账。
(2)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经国家外汇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存的外汇。
(3)外商投入企业所持有的外汇。
(4)国外金融机构持有的外汇。
(5)其他符合国家外汇经营管理规范外汇。
2. 本账户的存款币种
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等,以其他外币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任意一种货币入账。
3. 本账户的其他功能
(1)可汇款至境外。汇出款项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汇出其他种类货币的外汇,按外汇买卖办理。
(2)可转入本单位在存款银行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其他外币存款账户。
(3)根据存款单位所属人员的离境需要,可凭有关证明酌情提取外钞。
注:本页面提给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范为准,最终解释权属中国工商银行。
一、项目名称:外汇账户的开立、 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经营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3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经营管理规范》(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营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4、《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营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5、《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关于义乌市境外驻华商务机构外汇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113号);
6、《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经营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三、申请材料:
(一)开户提交材料:
1、填写《外商投入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申请书》;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给的补充说明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入方关于缴付投入款的书面通知等)。
(二)账户变更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基本状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企业应提给商务部门关于资本变动的批复、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应提给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状况的进账单及余额的对账单;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本,应提给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
6、原开户资本金账户核准件(验后返还);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给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3、4、5、6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外汇局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实行核准。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应持以上资料到外汇局实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异地企业在咸阳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在咸阳外汇支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五、办理期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六、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
外国投入者办理专用外汇账户的变更和注销,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资料:
(1) 外国投入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2) 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 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提给银行销户通知)
(4)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企业办理专用外汇账户的变更或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