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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入者提给了低危机、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区别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危机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1.贷款信托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目前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危机控制方式比较成熟,所以信托企业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企业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实行投入,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危机上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企业提取经营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的抵扣。区别的经营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入人的利益。


其次,尽管信托企业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实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企业的信任。而信托企业最近刚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危机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2. 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企业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企业资金的周转,实现了区别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企业把握有利的投入机会,迅速介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3. 融资租赁信托 


4. 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

目前,我国信托产品危机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受托人的道德危机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入企业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企业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入企业经营管理办法》都规范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经营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入企业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紧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实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危机,或者抽逃资本金。所谓不当关联交易就是不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实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以公平价格,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的信托财产、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和信托财产与关联方实行交易。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入企业的收益。一般信托投入企业收取的信托报酬为信托收入的1% ,或者采取分级收取信托报酬,除去成本,信托报酬产生的利润非常微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误将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固定收益率,一些信托投入企业就利用此点把超过信托合同的实际收益化为固有财产。三是挪用信托资金实行投入。


(二)危机传染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危机、市场危机、操作危机、法律危机、政策危机传染到信托产品。当然信托产品的危机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例如,根据银监会的统计,由于股票市场本身的各种危机,导致部分实行股票投入的信托产品不能按时兑付,2005年5月末占全部未兑付信托产品的11% 。


(三)政策法律危机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实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如一些实行股权投入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调控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实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范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2005年中央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收紧地根,使得土地不能变现交易,或者财产收入担保没有进入预算,或者财政收入不足,导致担保无效,或者不合法。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范,缺乏配套措施。如有的信托产品以财产受益权设计信托计划以处置烂尾楼、投入房地产开发,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按照目前有关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规范,要支付3%的契税,如果双方平摊意味着融资成本的提高。对信托企业而言,收取手续费才1%,而支付的手续费高达1.5%。况且,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没有登记过户的房地产没有抗辩权,也就难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强制执行的禁止和危机隔离。


(四)受托人危机经营管理技术低

 

信托投入企业发行的信托产品投入的领域非常广,投入的方式非常灵活,但大部分是以贷款和股权投入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投入领域广,投入方式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的危机经营管理能力,信托投入企业虽然可以干中学,但往往准备不足,经验不够。如房地产项目由于政策变化,危机高,信托产品存续期间没有现金流,或者项目本身阶段性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不做,开发商才找信托投入企业实行融资的。


信托投入企业对于政策不仅没有足够的危机解析,而且对于房地产领域的专业知识也非常欠缺,从而导致危机经营管理能力低下。据银监会统计,到2005年5月底,不能兑付的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占全部不能兑付信托产品的61%。


(五)缺乏流动性,使之不能有效分散、转移、对冲危机 


根据《信托投入企业经营管理办法》,信托投入企业不得发行委托投入凭证、代理投入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危机的“洼地”。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企业经营管理办法》和《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经营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进展的道路,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进展之路就是信托产品的创新之路。


一、信托产品收益性创新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创新。传统的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是固定的,投入者资金即使再多,大资金的优势却得不到体现。2005年12月,平安信托在国内首次推出了分档设置收益率的信托产品。丰淳”、“丰鸿”和。丰沛”。三个产品都设置。双预期年收益率”,投入金额在50—200万元之间,预期年收益率为3.7%,如达到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 ,那么预期年收益率就达到3.9%。另一方面,有些股权投入信托计划没有设置预期收益率,如天津信托发行的“渤海银行股权投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华宝信托发行的“伊利股份法人股投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它们的收益来源于所购股份的分红和价值增长,该类产品的收益性设计更加符合信托产品的本质特征,是信托产品的紧要收益模式。


信托产品附加收益创新。除了在名义收益率上信托产品具备优势,某些信托企业通过拓展信托产品的特殊使用价值,增强对投入者的吸引力。如浙江国信的“三墩颐景园房地产投入集合资金计划”,该产品赋予信托计划投入者对标的房产的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价格的高折价率,即使投入者本身不购买该房产,这个期权也可以在房产一级市场上以某种方式转让出去,获得一定的价差收益,构成信托产品的潜在附加收益,增加了产品对投入者的吸引力。


二、信托产品收益分配创新


信托计划中规范信托财产的收益半年分配一次,少数的甚至每季度分配,投入者取得的收益可以投入其他的金融产品,获取更多的收益。


三、信托产品安全性创新


多数信托产品的投入对象是单一项目,危机集中在融资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强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始终都是投入者关注的焦点,产品安全不但关系到信托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也关系到信托企业的成败。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创新紧要体现在危机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采用借助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高信用主体的声誉外,还采用资产抵( 质) 押,如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外部信用增强措施,如第三方担保.银行信誉等,内部信用增强措施,紧要是优先/次级结构的运凰其他危机控制措施,如采用财产质押和信用担保双重保证。


信托产品安全性创新还体现在组合投入方面,组合投入无疑是分散投入危机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紧要体现在证券投入和房地产投入信托产品上,据统计,2007年信托产品资金运用方式中首次运用了组合投入的方式,融资资金规模达到12.175亿元。


四、信托产品流动性创新

 

流动性是衡量信托产品创新水平的重要指标,信托产品只有通过流动,才具备变现能力,才能规避危机。我国现阶段紧要采取四种基本的途径:一是引入“做市商”机制,二是“信证通”模式,三是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四是开放式信托方式。


做市商机制。做市商机制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信托企业自身做市商,这一模式最早是由中煤信托在其推出的“车公庄危房改造贷款信托”中使用的。中煤信托在产品发行时承诸将提给不超过信托计划资金20%的固有财产,用于受让持有期在6个月以上( 含6个月) 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回购的方式来增强信托产品的流通性。在信托规模较小的时候,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但一旦信托规模扩大以后,单个信托企业恐怕无力承担这种做市商的角色。二是利用“信托的信托”来促使信托产品流动,如中原信托推出的“阳光信托理财计划”中规范,其投入的范围包含该信托企业已开发推出的基础设施类的信托产品,通过这种多次信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但如果后面发行的信托在销售时遇到困难,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就无法保障。三是引入商业银行做市商,即信托收益人可持信托合同到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信证通”模式。影响信托产品流通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寻找交易对手的搜寻成本太高,阻碍了潜在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交流。通过构建信托产品,转让信息的集中披露平台,降低潜在交易客户的搜寻成本,是促进信托产品流通的一个重要手段。2003年西南证券飞虎网曾经推出“信证通”理财计划,尝试构建国内首个信托产品交易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投入者可随时提出转让或购买某个信托产品。


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由于法规的制约造成信托企业本身营销渠道狭窄,信托企业可以通过与银行、保险、证券企业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构建信托产品的流通平台。信托企业可以利用银行或证券企业的营业网点实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办理信托产品的转让和抵押解决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特别是个人信托品种,通过与银行、证券企业的合作不仅能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并且能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


开放式信托模式。开放式信托是开放式的类货币市场的信托基金”,其创新的紧要点在于开放性的流动性安排。它以货币市场为主的投入范围也易于流动性的安排,因为货币市场的投入产品本身保证了其投入具备很高的流动性。它与一些基金企业发行的货币基金相比,强调。以5万元人民币投入起点”,符合面向“高端投入者的信托规制要求”,如上海国授的“现金丰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监经营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式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入企业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实行的。这就与危机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危机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危机与效率的初衷。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危机监管手段和方式,但对危机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危机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危机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入,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经营管理办法》,其危机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入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企业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入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危机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危机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危机爆发后才知道。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危机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


(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 


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企业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入股权的。而信托投入企业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入企业经营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企业收购经营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企业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


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入企业以委托代理方式实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企业的投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实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实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企业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企业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危机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入企业,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入于自己控制的上市企业。


(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式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区别的监管部门,区别的监管机构对区别专业的核心业务有区别的监管要求、危机甄别方式和危机经营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企业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危机监管手段、危机甄别方式,并且以此实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入企业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区别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危机监管手段。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入企业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入企业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式。


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入企业发行的信托产品危机。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入企业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危机应该由信托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危机权重计人总危机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入企业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入企业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危机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备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


(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危机

 

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危机,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紧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危机,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紧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危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危机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危机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一)坚持激励相容、效率和竞争的监管原则 


在现实中,人们总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选择。交叉性金融工具作为金融分工演进和金融市场深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金融工具供需双方权衡分工经济的报酬与交易费用两难冲突的动态反馈机制的结果。也就是分工经济的好处要大于交易费用,交叉性金融工具才会产生和存在,才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这里分工经济的报酬是指金融的专业化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产生的好处,交易费用包含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内生交易费用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交易失灵造成的损失,外生交易费用为议定、执行合同和保护产权的费用,这两种交易费用的减少具备不可兼顾的二难冲突,即减少内生交易费用和增加议定和执行合约的外生交易费用。监管成本即为外生交易费用,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评级也是外生交易费用。权衡这一两难冲突是一个复杂的机制和历程。监管机构就是在各种既定的约束条件下,权衡金融工具交易效率与金融工具交易费用(危机)的两难冲突中,求得安全稳定的金融进展。从此出发,应坚持的监管原则应该是:效率、竞争和激励相容。


所谓效率原则就是监管机构要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尽可能降低各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内生交易费用,同时适度增加外生交易费用,如要金融机构如实加强信息披露,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评级,对金融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效率,使各方获得的收益大于交易费用。


所谓竞争原则,就是对同类金融产品实行统一的游戏规则,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当一个专业有很多同行多次重复博弈相互竞争时,可以利用他们的竞争来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将内生交易费用内部化,降低到最低程度。


所谓激励相容原则,就是使参与交叉性:金融工具交易的各利益相关者都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在一定规则下实行博弈,避免行政式的过度监管,鼓励创新,从而达到多赢的目的,而不是一味限制和管制。


但是激励相容也是一个状态依存,在各国当有金融机构缺乏有力的内部约束时,适当的外部微观干预是有利的。


(二)改进监管和协调监管的具体措施 


1 改变监管费用收取办法。银监会废除按资本金大小和信托规模收取监管费的方式,改为按一定净资产收益率和信托报酬收益率收取,征收差别化的监管费。即在一定的基础上,对危机小效率高的信托企业征收较低的监管费率,对危机高效率低的信托企业征收较高的监管费率,废除目前一刀切式的、以资本金和信托规模的绝对数征收监管费的方式,真正体现以危机和效率为导向的监经营管理念。不过实行这一方式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要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实行危机资产分类,其净利润和信托收入一定要是提足各项准备之后的危机利润和危机收入。这有利于信托投入企业将股东回报、监管要求与内部业绩考核保持内在一致,从而大大激励信托投入企业提高危机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交叉性金融工具危机,提高交易效率。


2.建立符合信托业务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标准,分类监管。一是监管信托投入企业忠实遵循信托文件的结构要素。监管层应该按照信托原理明确贯彻信托独立性原则和信托财产的特殊性的措施。


二是制定《受托人法》或者《谨慎投入者法》,将《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受托人履行“诚实、信用、审慎、有效”义务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条文细化,增强可操作性,防范受托人的道德危机。这需要进一步制定行业经营准则,在信托行为的业务流程、尽职调查、岗位职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制度以及不尽责履行合同的惩罚等方面制定具体规范。三是确认信托受益证书(合同)作为有价证券的法律地位,以改善目前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


建立符合信托业务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标准后,与按一定净资产收益率和信托报酬收益率收取差别化监管费相对应,分类监管,逐步取消一些不符合业务进展需要的限制,如200份合同的限制、设置分支机构的限制、私募的限制、异地展业的限制。


3.建立金融稳定与金融危机之间的定性和量化指标。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因此要制定定性和定量的指标便于识别,建立金融工具交易引起的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国务院领导下的协调监管机构。这些指标要包含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收益率、流动性、市场危机的敏感性、金融机构的退市标准等,建立的协调监管机构要有权威。


4.建立配套监管的基础设施,使各方激励相容。


一是对金融控股企业立法,核心放在交叉产品和交叉销售引发的危机。二是颁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便于各金融机构以统一的方式计量金融资产负债危机。三是清理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金融法规和政策,消除矛盾之处和监管空白地带。四是大力发挥各类中介机构信息制造商的作用,深化金融工具创新。五是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参与金融交叉性工具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防范各方利益相关者的道德危机,相互制约,鼓励创新交叉性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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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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