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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主体包含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给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承担着经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一般是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经营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范经营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入企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信托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受益人则是信托关系的落脚点。三个信托关系人之间,有时其中两者是统一的,有时则不统一,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状况:当委托人等于受益人时是自益信托;委托人等于受托人时是宣言信托;当受托人等于受益人时,不存在设立信托的必要性,应当被禁止。但是,当受益人为两人以上、而受托人为受益人中的某一个人时,是允许成立信托的。
简单来说,在信托历程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围绕信托财产而建立的经济关系叫做信托关系,三方之间互称信托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