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人,副主席级5人;主席助理3人;内设16个职能部门,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的规范,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目前,全系统监管人员共有1812人,平均年龄35岁;其中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占40.3%。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展,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势在必行。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统一宏观经营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 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
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进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 责,中国证监会具体执行。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 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范,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监管。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 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经营管理体制实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 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改革,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
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范》,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范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经营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企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入基金经营管理企业、证券期货投入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危机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进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实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5)统一监管证券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经营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进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经营管理有关证券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负责有关证券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企业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入基金行为;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行为。
(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范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五)监管上市企业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经营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范经营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归口经营管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入基金经营管理企业、证券登记清算企业、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入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经营管理。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经营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行为;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行为。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经营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行为的稽查按以下程序实行:
1、分工
证监会各业务部、室负责本部、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未立案者)的调查处理工作。
证监会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组织对重大证券、期货案件,涉及几个部、室的综合性案件和跨省、跨部门综合性案件以及证监会领导交办的证券、期货案件的调查工作。稽查局还可根据有关规范,将部分案件转交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立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控告和检举,证监会都予以受理。证监会各部、室对于举报或外单位转来的材料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应迅速实行审查或初期调查。经审查或初期调查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填写立案建议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等)报分管副主席批准后,由 稽查局立案组织调查。对已立案的证券、期货案件,因情节严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经证监会主席或主席授权副主席批准,可依法暂停被调查人从事证券、期货行为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3、调查
对已立案的证券、期货案件,应当根据案情指定专人或组成调查组,对案件实施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 本人工作证和证监会的证明文件。调查人员收集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对证据应认真审查,发现证据存在疑点,应当重新取证或补充证据。被调查人经两次合法通 知,拒不接受调查或者拒不执行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材料命令的,证监会可依法暂停其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行为。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历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4、处理
经过调查,发现被调查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证监会主席或主席授权副主席批准,应当撤销案件;对于情节轻微,并且被调查人已承认错误并妥善处理 善后工作的,经证监会主席或主席授权副主席批准,可依法酌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由稽查局提出处罚意见;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稽查 局应与有关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处罚意见。
证监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稽查局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证 监会应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对于当事人在听证申辩中提出新的证据从而可能导致改变处罚意见的,稽查局应当及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并重新研究处罚意见。对于当事人不要求听证或者当事人在听证申辩中未提出新证据而无需改变处罚意见的,稽查局也应及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并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正式印发并执行。
5、执行
稽查局负责执行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证监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