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经营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紧要存在方式。
关于受益权的转让: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范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入企业根据信托文件规范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机构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单独经营管理信托资金,即称为单独经营管理资金信托;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采取将区别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经营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1、单独经营管理资金信托
又可分为特定单独经营管理资金信托和指定单独经营管理资金信托。其中,特定单独经营管理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式及标的,包含投入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托机构并无裁量权。
其资金运用的范围包含:
·存放金融机构的存款或信托资金;
·投入国债或企业债券;
·投入短期票券;
·国内上市股票;
·国内证券投入信托基金;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
而指定单独经营管理运用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结合信托机构自身信托投入及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入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2、集合资金信托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经营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危机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危机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经营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1)证券投入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入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入信托、债券投入信托和证券组合投入信托等。
(2)组合投入信托,即根据委托人危机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入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实行经营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入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入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入者通过房地产投入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入的利益。
(4)基础建设投入信托,是指信托企业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入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范投入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托。
(5)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6)危机投入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入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入目标所实行的一种直接投入方式。
信托投入企业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关系的规范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信托期限;
·信托资金的经营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信托资金经营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安排;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式;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式;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式,支付期间及方式;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事务的报告;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危机的揭示与承担;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信托合同还可以载明信托财产的交付,信托资金经营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式。改变方式时受托人的建议和委托人的指示,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信托财产的审计或者评估,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危机申明:信托投入企业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在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经营管理、运用危机申明书。
危机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紧要内容:
(1)信托投入企业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经营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2)信托投入企业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经营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投入企业负责赔偿。
(3)人民银行规范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