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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法是与经验法相对的一种修正法,依据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该期保险费。
由于保险标的当期损失的实际数额,须到保险单期满后才能计算出来,因此,在使用追溯法时,先在保险期限开始前,以分类费率确定预缴保险费;然后在保险期满以后,根据实际损失对已缴保险费实行增减变动。一般在期初预缴保险费时会规范保险期间的最高和最低保险费,如果实际损失小,调整后保费低于最低保险费,则按最低保险费收取;如果实际损失大,调整后保费高于最高保险费,则按最高保险费收取。实际缴付的保险费一般在最低与最高保费额之间,具体数额取决于被保险人在本期的损失,因此,追溯法对防灾防损有很大的经济刺激作用。
由于追溯法的制定程序比其他任何费率的制定程序都要繁琐,不利于保险人大规模地进展业务,因此,这种方式很少为人们采用。一般在劳工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汽车责任险、车损险等状况下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