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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网络综合   2020-08-20 16:22 8305 6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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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源自网络


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本月现行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019年8月,央行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后LPR参考MLF,房屋贷款利率已经实现锚定LPR。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法规定,将原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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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行业人士认为“决定”影响最大的,当属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民间借贷机构。


此前根据最高院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受该规定的规制。


某小贷机构从业者表示,唯一能解决这个问题的,还是最土的办法——部分息费采用现金收取。一旦资金流显示路径断了,一般较难追查;此外当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需要借款人提供支付凭证。


但是这一办法显然不符合政策导向,存在监管风险。


其次,“决定”影响较大的还属助贷机构。比如,在一些银行和消金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或AMC合作的案例中,通常银行、消金公司收取24%以内的固定收益,其余则都由担保公司收取。而对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来说,这给他们的科技能力和场景运营能力带来很大考验。


更多从业者担心的是,“决定”一旦实施,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规模或将大幅增长。对此,也有不少从业者认为,未来具体的监管权力和细节或将留给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