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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报送国务院

第一财经   2018-11-15 14:46 11028 0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报送国务院,如何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是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的着眼点之一。

  《土地管理法》修改有了实质性进展——距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越来越近。


  自然资源部一位司局级官员上周透露,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送审工作。目前,修正案草案已报国务院审议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议的各项工作。同时超前谋划《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


  12月份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今年4月份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土地管理法修改已被列入其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8月份透露,《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按照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将于下半年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推进起草工作。


  一位立法部门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今年12月份还将有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如计划今年上会审议,12月份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内容仍然是聚焦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等主要内容。


  这其中,土地征收问题备受关注。如何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是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的着眼点之一。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2017年8月曾透露,新一次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


  “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界定,以两保原则,就是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的两保原则,作为确立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原则。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魏莉华说。


  这种修改是否能够达到外界预期,目前尚难定论。


  民进中央曾建议“全面修订”


  今年全国两会上,民进中央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提案》(下称“提案”),建议《土地管理法》采用“全面修订”模式进行修改。


  提案认为,2017年7月底,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送审稿)》。该“送审稿”对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很多重要的改革。不过,在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和完善土地法律制度立法技术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在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方面,提案称,“送审稿”规定,在征收农地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这种补偿标准,农民能够获得的征地补偿肯定要比现有规定要高一些,但这种补偿价格的确定方式是“政府定价”而非“市场定价”,依然是由政府直接配置土地资源而不是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另外,国土部和财政部自2016年开始探索‘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制度,但‘送审稿’没有其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环节。”提案称。


  依照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办法,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是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最高为30倍。但因农地产值相对不高,导致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


  一位自然资源部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一定意义上说,采用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是补偿“市场化”的起步,虽然价格仍由地方政府制定,但它是定期调整的,可浮动的。而且,用区片价格作为基准,改变了以往针对具体地块补偿的缺陷。不同用途的征地补偿也将统一。


  不过,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通过“区片综合地价”来进行征地补偿,补偿标准虽然与之前相比有所提高,但提高的幅度相对有限,实际上应该减少征地行为,通过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办法来解决土地供应问题。


  民进中央的提案建议,应落实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同区位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市场价格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评估机制应当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较为成熟的做法。


  近期,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组在湖南和贵州就《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在当地举行调研座谈会,听取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意见建议。


  在调研座谈会中,有地方发改委官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在征收补偿标准方面,建议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同价同权的原则,从不同土地资源条件和供求关系考虑,实行更合理、更有效的补偿标准和方式。”该地方官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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