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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磅出击 支付业务开启新分类方式

网络综合   2021-01-20 17:07 7157 9

为进一步规范支付服务市场,防范支付风险,1月20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支付服务市场,防范支付风险,1月20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按照业务实质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分类确定业务监管要求。对支付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2010年6月,央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此次《条例》是将原有的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以完善对支付机构的监管。


央行也表示,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一环。《办法》奠定了支付机构监管基础。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总体看,为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按业务实质确定支付业务新分类方式


对于《办法》的起草思路,央行表示,主要遵循以下三方面:一是坚持功能监管的理念。强调同样的业务遵守相同的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二是坚持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结合。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对支付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同时对支付机构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实施全方位监管。三是坚持穿透式监管。加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准入和变更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为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条例》按照业务实质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即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分类确定业务监管要求。


具体来说,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与该用户持有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价值余额期限有关的利息等收益,不得通过代理机构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并提供服务。从事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清算机构、银行、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认可的安全认证方式访问账户,不得留存账户敏感信息等。


此外,对支付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同时,通过正面清单加负面清单方式,明确成为支付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条件及禁止情形,加强对股东资质、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监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近年来,我国支付市场发展迅速,但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直连,通过银行违规进行跨行清算;部分机构“无照驾驶”,违规经营、挪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事件也时有发生。2017年以来,央行和相关机构从备付金、跨行清算、业务许可、条码支付等方面密集出台文件,“严监管”和“强服务”结合,打出了清理整治支付市场的组合拳。但是,由于这些制度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层级较低,威慑力不够,难以完全满足对支付清算市场的监管需要。《条例》法律层级更高,威慑力更强,将更好地规范支付清算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