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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投资须知】柬埔寨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   2019-08-05 14:11 26472 77

柬埔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那些法律规定?

柬埔寨投资须知】柬埔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那些法律规定?


1.柬埔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构成


尽管柬埔寨已于1995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并于1999年加入《巴黎公约》,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长期以来一直比较薄弱。进入新世纪以来,柬埔寨政府已通过一些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取得长足进步。目前已符合WTO义务要求。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包括:《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2002年);《著作权与相关权利法》(2003年);《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2003年)。此外,柬埔寨政府还准备颁布下列法律:《未披露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法》、《育种者权利与植物品种保护法》。


2.柬埔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1)柬埔寨工业矿产能源部


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规定工业矿产能源部为申请专利、注册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的主管部门,发明人应向其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为管理专利和专利申请,专利权所有人每年需提前向专利登记处缴纳年费。专利登记处授予或驳回专利申请之前,专利申请人可转为申请实用新型证书。


专利登记处授予或驳回实用新型证书申请之前,专利申请人可转为申请专利。


2)柬埔寨商业部知识产权局


柬埔寨商业部知识产权局是负责商标事务的主管部门,企业申请商标需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企业申请商标需提交以下文件:注册申请书、由公证人律师认证的授权书、15份商标副本。商标权的期限10年,期满可延期,每次10年,同时每5年应向知识产权局报告使用情况,否则商标将被取消。


3.柬埔寨发明专利保护保护客体


《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法》中规定,发明专利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新颖性体现在该发明专利不能由现有技术进行预测,现有技术指的是在填写申请或者优先权声明该发明之前,在世界任何地方向公众公开的一切,以有形的形式、口头披露方式、被使用或者其他方式。针对上述,如在提交日期或者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的12个月内该发明由当前申请人或其搭档公开,或者被第三方盗用,那么该发明的的公开无效,仍然具备申请专利的权利。


创造性体现在,考虑到与申请发明有关的现有技术,如果该发明对于本行业具有普通技能的人并不明显,那么判定其具备创造性。


工业适用性方面,如果一项发明可以在工业中制造或使用,应视为工业上适用。


下列发明,应当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从事商业、纯粹精神行为或玩游戏的计划、规则或方法;


(3)通过手术或治疗对人或动物身体进行治疗的方法,以及对人或动物身体进行的诊断方法;


(4)本法第136条规定的药剂制品;


(5)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生物过程;


(6)植物品种。


同时,如果这些发明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对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带来危害,或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以及违反法律,那么将被排除在专利之外。


4.柬埔寨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给工业部,并应当包含请求、说明、一项或多项声明、一项或多项图纸(必要时)和摘要:


(1)请求应包含一项关于授予专利的呈请书、有关申请人、发明人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及其它订明数据,以及该项发明创造的标题。申请人不是发明人的,请求应当附有证明申请人的专利权利的声明。


(2)说明须以足够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该项发明,使得该项发明可以被具有一般技能水平的人使用,并须特别指明申请人在申请日期或在申索优先权的情况下,能实施该项发明所已知的最佳模式。


(3)声明应界定寻求保护的事项,应明确和简明。说明和图纸可用于解释声明。


(4)图纸应在必要时提供,以便了解本发明。


(5)摘要只应用于提供技术信息的目的,它不作为解释保护范围的依据。


申请人可在申请批准后的任何时间撤回申请。


5.柬埔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证书是指为保护实用新型而授予的证书。实用新型是指一项新的、工业适用的发明,可以是一个产品或者过程。


与发明专利的差别体现在创造性上,实用新型专利对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不高。在其他方面,两者一致。


6.柬埔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审查程序


实用新型证书申请应当提交给工业部,并应当包含请求、说明、一项或多项声明、一项或多项图纸(必要时)和摘要:


(1)请求应包含一项关于授予证书的呈请书、有关申请人、发明人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及其它订明数据,以及该项实用新型创造的标题。申请人不是发明人的,请求应当附有证明申请人的证书权利的声明。


(2)说明须以足够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该项实用新型,使得该项实用新型可以被具有一般技能水平的人使用,并须特别指明申请人在申请日期或在申索优先权的情况下,能实施该项实用新型所已知的最佳模式。


(3)声明应界定寻求保护的事项,应明确和简明。说明和图纸可用于解释声明。


(4)图纸应在必要时提供,以便了解本发明。


(5)摘要只应用于提供技术信息的目的,它不作为解释保护范围的依据。


申请人可在申请批准后的任何时间撤回申请。


7.柬埔寨实用新型专利费用


同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8.柬埔寨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根据专利法,任何线条或颜色的组和或任何三维形式,或任何材料,不论是否与线条或颜色相关,只要这种成分、形式或材料给工业或手工业产品带来特殊外观,并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产品的样板,均可被视为工业设计。


本法所规定的保护,不延伸到工业设计中仅用来获取技术成果的内容,也不延伸到外观的任意特征方面没有任何自由的程度。


工业设计可注册的要求是其新颖性。新颖性的定义是,在提交申请日之前或者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工业设计如果没有以有形的形式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布,则视为新的。


针对上述,如在提交日期或者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的12个月内该发明由当前申请人或其搭档公开,或者被第三方盗用,那么该发明的的公开无效,仍然具备申请专利的权利。有违社会公正和道德的工业设计不具备注册资格。


9.柬埔寨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与审查程序


工业设计的注册申请书须送交工业主管部存档,并须载有一项要求、图纸、照片或其它适当的图像表示以体现工业设计的条款,以及指明产品所使用的工业设计种类。申请的费用参见专利法130条所述的订明申请费。


如果申请人不是创造者,则应附上一份说明,证明申请人有权对工业设计进行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业设计可能申请相同的主题,如果它们涉及同一类别的国际分类。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书可包含一项要求,即在注册后,将工业设计的出版物从提交之日或者申请优先权之日起不能推迟超过十二个月公开。申请人可在其申请未决的任何时间撤回申请。


10.柬埔寨专利保护期限


专利的有效期限为该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起二十年。


为维持专利或专利申请,从专利申请提交日期起后一年开始,每年须提前向注册官缴付年费。根据专利法第130条缴纳订明附加费后,可以在年费提交上获得六个月的宽限期。未按照规定缴纳年度费用的,应当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失效。


申请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工业外观设计登记和有关事项的费用,由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联合声明》规定。


11.柬埔寨专利优先权


申请书可包含有一项优先权声明,对先前在《巴黎公约》公约任何缔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任何成员国中国家的、区域的或国际的申请优先权进行声明。


如果申请书包含上述声明,那么注册官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一份经由办事处认证的早先申请书的副本。上述声明的效力应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


12.柬埔寨商标保护客体


商标法规定,“商标”是指能够区分企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服务商标)的任何有形标志;“集体商标”是指在申请登记时指定的可见标志,通过该标志能够区分使用该标志的公司的来源和商品、服务质量等特征;“商号”是指识别和区别企业的名称。


以下商标不能被登记:


(1)如果不能将一个企业的货物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劳务区分开来;


(2)如果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或习俗;


(3)如果可能误导公众或贸易界,特别是有关货物或服务的来源或其性质和特点;


(4)如果与国际公约中任何国家、政府间组织或组织所通过元素、徽章模型、旗帜、其他象征、名称、名称缩写、正式标志相同或者是模仿上述或者包含上述中的部分,那么该商标不能被注册,除非得到该国家或组织主管当局的授权;


(5)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与另一企业的货物或服务的商标相同或类似,或构成其译文;


(6)如果与他人一个人正在申请注册或者拥有更早申请日期和优先权日起的商标相同,且商标对应的商品和服务一样,或与上述商标类似以致可能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


13.柬埔寨商标保护期限


商标的保护期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十年,并且可应要求连续续期,每次十年,前提是注册者缴付订明的续期费。商标的延期有六个月的宽限期限。


14.柬埔寨商标申请与审查程序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在同一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上使用,它们于不同日期提交,那么注册官可拒绝其中任何一项注册,直至这些申请人的权利得到确定,或者以注册官认可的方式协商解决。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在同一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上使用,但它们在相同日期提交,那么只有一名申请人在所有申请人相互协商确定后,可取得商标注册。


如果注册官认为上述的注册条件已经满足,那么他将注册该商标,发给申请人一份注册证书,并在商务部的《官方公报》中公开提及该项登记。如果上述要求未得到满足,那么申请人可在收到注册官的书面通知后的45天内修改其申请。如果注册官在该期间内没有收到申请人的正面回应,那么他须拒绝申请。


在公布《官方公报》后90天内,任何有关人士均可按订明方式,根据商标法中规定的要求为理由,向注册官发出通知反对注册。注册官须随即将该通知书的文本送交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订明的期限内及订明的方式下,将针对反对意见的回复送交注册官。如果申请人不这样做,则须当作放弃注册。申请人发送回复意见后,注册官应向发出反对通知书的人提供一份副本,并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全面判断后,决定该注册商标是否合法。


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申请。


15.柬埔寨商标侵权与诉讼


根据第三节中申请与审查中的规定,如果由除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不经所有人同意对注册商标的执行了违反保护要件中提及的授予注册的权利的行为,那么该行为构成侵权。


此外,驰名商标的侵权应包括未经商标拥有人同意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的标志,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1)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与已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2)侵权的商品或服务未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是侵权的商标与注册的驰名商标有联系,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很受到损害。


(3)如果驰名商标没有注册,那么未经商标拥有人同意对商品和服务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的标志构成对其的侵犯。


在赔偿方面,应商标所有人和持牌人的要求,如法院已要求商标所有人就某项侵权走法律程序获取特殊救济,而该商标所有人拒绝或没有这样做,那么法院可根据商标法发出禁制令以防止侵权和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授予损害赔偿金并给予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


应任何主管当局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协会或财团,特别是生产者、制造商或贸易商的请求,法院可在产生商标法中提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给予同样的救济。


16.柬埔寨著作权保护客体


著作权法规定,通过作者的智力进行创作的原创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创造性的认定是,独立于所有公开披露,由作者的想法进行唯一的视线,即使不完整。


协作作品是指由几个自然人共同努力而产生的成果。衍生作品是指通过翻译、改编或修改的方式在原创作品基础上创造的作品。集体作品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倡议并以他的指导和命名编辑、出版和公开的作品,但由多人共同创作完成。


根据著作权法的内容,下列事项受到本法保护:


(1)各种阅读书籍或其他文学、艺术、科学、科教类的文献;


(2)讲座、演讲、布道、口头或书面答辩书和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作品;


(3)戏剧作品或音乐剧;


(4)舞蹈作品,无论是现代或改编自传统或民俗的作品;


(5)马戏表演和哑剧;


(6)音乐作品,无论有或无文字;


(7)视听作品;


(8)绘画、雕刻、雕塑或其他拼贴画作品,或应用艺术;


(9)摄影作品,或那些用类似摄影技术实现的作品;


(10)建筑作品;


(11)地图、草图或与地理、地形或其他科学相关的作品;


(12)计算机程序和与这些程序相关的设计百科全书文档。


(13)在工艺品、手工纺织品或其他产品中的拼贴画产品或其他服装时尚。


前文提到的衍生作品,包括翻译、改编、整理、修改或其他改进工作,或数据库的编制,无论是机器可读形式或其他形式,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更近一步,任何作品的标题,体现了作品的原创性质,跟作品本身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下列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宪法、法律、敕令、附属法令和其他条例;


(2)国家组织发布的公告、决定、证书、其他指示的通知;


(3)法院判决或其他法院手;


(4)前三条所述材料的翻译;


(5)想法、形式、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发现或纯粹数据,即使在任何作品中有所表达、描述、解释或体现。


17.柬埔寨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作品创立之日开始,延续到作者去世后的五十年。关于合作作品,保护期限应持续到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五十年。


如果作品以匿名或者化名出版,那么保护期限是从作品创立之日起七十五年。


18.柬埔寨著作权登记


每个作品在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保护,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存放在文化和美术部。


注册可以在文化和美术部自愿进行,这项注册需要记录作者的真实姓名、第一次出版作品的日期和创作日期,以及作者的权利记录。文化和美术部应当出具注册登记工作证明。申请人必须按照文化艺术部和经济金融部的《联合宣言》缴纳登记费。


19.柬埔寨著作权所有人权利


作品的作者应享有对该作品的专有权利,该项权利应可对所有人执行,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作者的精神权利包含以下三点:


(1)作者有权决定披露其工作的方式和时间,以及管理这一披露的准则。


(2)出于和公众关系的目的,作者享有针对其姓名、标题和作品的权利。


(3)提交人有权反对针对其作品内容的一切形式的歪曲、损坏或修改,因为这有损于他/她的荣誉或名誉。


在经济权利方面,作者可通过授权复制、向公众传播和创造衍生作品来开发自己的作品。


除了在著作权法中的其他规定,作者有权自行采取行动,或授权某人进行以下行为:


(1)将他/她的作品译成外语;


(2)改编和简化或对其作品进行任何修改;


(3)出租或公开出借音像作品的原件或副本,或在形声、计算机程序、数据库或形式为乐谱的音乐作品中所体现的作品;


(4)公开发行、出租还没有进行销售的原件或副本,或者著作权的转让;


(5)进口到柬埔寨,并对他/她的作品进行复制;


(6)作品的复制;


(7)作品的公开演出;


(8)作品的公开展示;


(9)广播其作品;


(10)其他公众宣传作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