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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重大!沪伦通跑步进场 最早12月初成行

上证   2018-10-13 15:29 11994 0

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下称《沪伦通监管规定》),沪伦通创新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则正式敲定

  沪伦通推出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在快速推进。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下称《沪伦通监管规定》),沪伦通创新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则正式敲定。业内人士认为,《沪伦通监管规定》的发布实施,为沪伦通推出正式鸣响了政策发令枪。




  《沪伦通监管规定》自8月3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后,证监会根据市场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该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沪伦通的其他各项配套制度规则,以及技术方面的准备也在同步进行。市场相关机构、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及托管机构等在过去一个月里开展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按照既定时间表,沪伦通拟于今年年内正式启动交易,届时将出现沪伦两地市场企业互挂首单据记者获悉,按照当前工作进度,沪伦通最早可能于12月初成行。


  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的信息称,《沪伦通监管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进行了一些修改完善,内容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


  《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五方面:


  一是明确了沪伦通CDR发行的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了规定。


  二是明确了CDR的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了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


  四是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了监管执法要求,明确了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沪伦通的准备工作,并坚定不移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也将进一步完善与沪伦通业务相关的配套规则。


  除《沪伦通监管规定》快速落地外,进入10月,沪伦通的准备工作可谓驶入了快车道据记者获悉,10月15日至11月中旬,上交所将向券商开放全天候测试环境。券商端在完成系统开发等工作后,将根据自身准备情况接入测试环境,通过测试后向上交所提交开通交易权限的申请。本月底起,上交所还将安排三场全网测试,测试内容包括业务功能、业务系统、应急场景、故障演练等。


  同日,中国结算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方管理原则;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中,证券账户设置、初始登记、生成兑回登记、公司行为业务等内容;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证券账户设置、新增基础股票登记、生成兑回等内容;存托凭证相关税费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收取方式。


  关于中国存托凭证(简称“CDR”)的生成登记问题,为提高CDR的生成效率,缩短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补充CDR供给的时间,CDR的生成登记采取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申报指令,日间CDR可交易,日终中国结算根据生成数据记增CDR份额的做法。《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明确。


  而对于全球存托凭证业务(指:上交所上市公司在伦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中的基础股票结算方式问题,中国结算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境内基础股票交易和结算时,既可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也可采取“QFII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由商业银行负责托管和结算)。《细则》对此未作限制,为上述境外机构的市场化选择留有空间。


  该《细则》的反馈意见截止期为2018年10月19日(周五)。


        (启明星量化金融学院整理编辑,来源:上证)